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该规划于2011年9月9日经青岛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实施。现将规划成果进行公示。
青岛市规划局2011年12月12日
***章 总则
***条 编制背景
为迎接 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功能和环境品质,充分展示青岛开放、繁荣、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形象,青岛市政府决定在青岛市区开展“视觉污染”整治集中行动,重点解决户外广告、招牌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档次不高等视觉污染问题。为依法有效推进整治集中行动,并整合空间资源,优化环境景观,完善规划成果体系,***提升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水平,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青岛市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内容
规划范围为青岛中心城区范围,面积约 1408平方公里。规划内容包括户外广告和招牌两部分。户外广告进行总体布局和分级控制,明确设置通则;招牌通过设置通则和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第三条 规划期限
2011-2020年。
第四条 法律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等配套法和相关法编制,符合国家与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融合了山东省、青岛市地方规章和其他管理要求,进行规划编制。
第五条 法律运用
青岛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必须遵守本规划。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划的文本与图集配套使用,两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管理权限
本规划由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和修编,本规划的解释权属青岛市规划局。
第八条 变更程序
规划制定后,应当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城市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时,必须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补充或修编的,原组织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及时报送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九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3.《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上报稿)8.《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8-2020年)》9.《青岛 2008年奥帆赛(及赛后)城市环境景观概念规划》(2008年)10.《青岛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 (2010—2020)》(2010年)11.《青岛风貌保护区内广告设置规划研究》(2010年)12.《青岛市市区铁路两侧环境景观综合整治规划与城市空间规划研究》(2011年)13.《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4.《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11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原则与总体构思
第十条 规划目标
落实青岛市“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相结合,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采用科学、先进理念,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符合城市战略定位,更加突出城市形象特色、彰显城市文化内涵,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更加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视觉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 规划原则
国际标准与青岛特色相结合分析借鉴国内外城市的户外广告发展趋势、设置和管理等方面先进经验,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青岛户外广告现状及相关规划实施情况、青岛城市资源条件及空间与环境景观特征,结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青岛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2010—2020)》(2010年)和《青岛风貌保护区内广告设置规划研究》(2010年)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进行编制,使规划既具有国际标准,又体现青岛特色。
科学分析与规范要求相结合运用 GIS等技术手段,进行户外广告价值区位分析,判断广告设置重点区域,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和青岛地方规范《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11年)等要求进行编制,***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
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相结合建立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面的户外广告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层面对户外广告进行分级控制,包括分区控制、分路控制和分类控制,并对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编制控制性导则,为详细规划编制提供规划依据和技术参考;在详细规划层面进行分段控制和分类控制,并通过设置通则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具体建设进行控制。另外,在规划实施方面提出了系统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强制性要求与指导性要求相结合对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位置、大小、密度等内容进行强制性控制,对于户外广告、招牌的具体形式、风格等内容采用指导性引导,通过刚性的规划控制与弹性的规划引导,有效指导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并***规范、提高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水平。
艺术特色与技术要求相结合从美学角度出发,***考虑户外广告、招牌的艺术形式、风格等与所在区域功能、环境及风貌特色的吻合;从***性和先进性角度考虑,禁止设置对城市交通、自然采光、通风、消防、市政以及环境景观等有影响的户外广告、招牌,户外广告、招牌的设计、结构、维护、照明等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的户外广告类型。
第十二条 总体构思
针对青岛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现状问题,充分考虑青岛经济社会发展与户外广告发展的关系,青岛市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遵循“严控、减量、集中、高标准”的指导思想,并突出青岛特点。
分析户外广告适宜设置区位,确定户外广告主要在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及其延伸或拓展区域分布。在此基础上,结合青岛现状广告分布特征、城市功能分布以及城市风貌和空间特征,结合道路体系、商业网点等情况,进行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布局体系。
根据自然条件、城区、街区和建筑功能进行分级控制:在总体规划层面进行分区控制、分路控制和分类控制,划分为禁设、限设、宜设三个级别,其中,“分路控制+分类控制”主要适用于沿城市道路两侧用地与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分类控制”主要适用于场地内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详细规划层面进行分段控制和分类控制,其中,分段控制划分为集中设置段、限量设置段和禁止设置段三种,分类控制的要求与总体规划层面相同。
在总体规划层面对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编制控制性导则,为编制详细规划提供技术支撑,以更加***深入地指导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
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和《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与《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11年)衔接,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通则,通过设置通则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具体建设进行控制。
依据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2011年),建立健全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体系,依法实施,***协同管理。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允许设置区位
允许户外广告主要沿商业中心、商业街、商务中心及其延伸或拓展区域设置,包括宜设区和限设区、宜设路和限设路。
第十四条 总体布局
青岛中心城区形成“点、线、面”结合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面”主要指在 7个市级商业主中心(中山路、香港中路、台东、李村、香江路、海尔路和红岛市级商业中心)、16处区级商业中心(团岛、辽宁路、辽阳西路、浮山后、海云庵、小村庄、水清沟、双山、振华路、李沧东部、沙子口、城阳崇阳路、北曲、流亭、黄岛辛安和崇明岛路区级商业中心)和青岛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聚集设置的户外广告;“线”主要指沿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及其延伸区域范围内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本次规划目前主要包含 156条道路;“点”指各个地块或建筑上分散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述区域、道路及地块中的经营性广告,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城市重大事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
奥帆赛基地、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地,以及市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市交通枢纽等位置,可根据城市重大事件与节庆活动要求,按照本规划与相关法规要求设置临时性广告。(详见表3-1)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分区、分路控制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分区控制范围为地块内部,适用于场地内部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包括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用地与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分路控制范围为城市道路,适用于沿城市道路两侧用地与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分区控制与分路控制范围不重叠。
第十六条 分区控制
划分三个级别:禁设区、限设区和宜设区。
(1)禁设区:在禁设区不得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长期性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及旅游、交通导向标识,不得出现经营性广告内容,并依据设置通则进行管理。临时性广告依据设置通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到期后按时拆除。允许设置的广告不得破坏城市特色风貌、不得影响居住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
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保证居住生活、保护公共空间、保证交通***等为目的,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主要包括各级行政办公用地及其周边地区,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地带,城市海岸带(包括前海一带和环湾一线地区),山林、景区保护范围,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水域、河流两侧防护绿地范围,交通枢纽、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对外出入口、高速公路等公路两侧,跨海大桥两侧、海底隧道、环湾大道及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两侧,军事机关、军事管理区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控制地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文化设施,工业区和仓储区中的生产、仓储等设施,市政设施、领事馆等特殊场所,居住区及居住建筑,铁路沿线等区域(具体范围见表4-1)。
(2)限设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但对户外广告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更严格的限制。限设区内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主要划定范围为商务中心区、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商业建筑或设施相对较少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等范围(具体范围见表4-2)。
(3)宜设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出发,允许在该区范围内集中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宜设区内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主要划定范围为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具体范围见表4-3)。
第十七条 分路控制
划分三个级别:禁设路、限设路和宜设路。
(1)禁设路:在禁设路两侧不得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长期性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及旅游、交通导向标识,不得出现经营性广告内容,并依据设置通则进行管理。临时性广告依据设置通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到期后按时拆除。允许设置的广告不得破坏城市特色风貌、不得影响居住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
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保证居住生活、保护公共空间、保证交通***等为目的,划定禁设路,禁设路包括除限设路和宜设路外的其他所有城市道路。
(2)限设路:限设路两侧允许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但对户外广告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更严格的限制。
限设路两侧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限设路包括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内的次要商业道路,商务中心范围内、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的主要商业道路,商业建筑或设施相对较少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等范围内的主要商业道路。(具体范围见表4-4)。
(3)宜设路: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宜设路两侧集中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宜设路两侧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宜设路包括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内的主要商业道路。(具体范围见表4-5)。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分类控制
第十八条 分类控制
考虑不同政策分区内用地性质和建筑类型的多样性,对各分区、分路控制范围内用地和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进行分类,分为禁设、限设和宜设三个级别进行控制。在不同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分类控制方式中,禁设级别按照禁设区、禁设路控制要求,限设级别按照限设区、限设路控制要求,宜设级别按照宜设区、宜设路控制要求(详见表5-1)。
第六章 管理建议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形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编制重点区域、重点道路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保护区等重要地段、道路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地段、道路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由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审批管理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管理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审批管理主体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通则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及管理应符合规划说明书中设置通则对各类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通则包括总体要求、禁止性条款、设置界面要求、建(构)筑物上、公共设施上、地面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等内容。招牌设置通则包括总体要求、禁止性条款、平行于建筑外墙、垂直于建筑外墙、落地型招牌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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